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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肉协第五十六期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4/18 22:08:43 浏览量:
  

汕尾肉协

第五十六期

 

汕尾市肉类协会编                                  2014年12月24日

 


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规范猪肉流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肉食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月22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将全文转载。元旦、春节将至,各会员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要求,主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加强自律,落实肉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屠宰经营行为,严把肉品卫生质量关,切实安排好肉食市场供应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汕  尾  市  发  电

汕府办明电﹝2014﹞148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汕府[2013]85号)精神,维护全市肉食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及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2014年底前全面统筹做好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和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销售、使用非法生猪产品等不法行为,要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为重点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法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生猪专业村(户)或私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严防私宰猪肉流向社会进入市场;对从事私屠滥宰生猪和销售、使用非法生猪产品等不法行为,或为私屠滥宰生猪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猪肉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对外地进入我市的猪肉,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肉类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汕尾市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规范报检程序和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来路不明的猪肉。

四、加强监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巡查、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制度,严把生猪进厂关和肉品出厂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和肉品召回等四个制度,生猪进厂登记、产品出厂登记和无害化处理登记等三个台帐。同时,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好病死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及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生猪定点屠宰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意识和举报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及时曝光私屠滥宰生猪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违法分子的强大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两部门明确: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

 

   近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

    意见明确,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省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合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意见指出,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业部门要依法抓紧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

  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门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手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查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意见强调,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当前,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两部门要根据科普宣传工作的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和节庆期间,要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部际合作会商机制,成立分别由两部门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级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各地要参照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做法,尽快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处(局、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联系。

 

近期猪肉价格上涨动力不强

 

商务部商务预报技术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内贸中心分析师陶伟玉日前表示,由于猪肉价格持续震荡,养殖户急于出栏,总的来看,目前生猪供给仍较充足,猪肉价格上涨动力不强,预计近期猪肉价格仍以小幅震荡为主。

商务预报是商务部“城乡市场监测信息服务体系”的发布平台,通过对全国3万余家企业直报数据的加工与分析,全面反映国内商品流通状况和经济动态。

据12月1日发布的商务预报监测,上周(11月24日至30日)全国36个大中城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价格小幅上涨,其中肉类价格有涨有跌,猪肉、羊肉价格分别下降0.3%和0.2%,牛肉价格上涨0.2%。

“由于消费疲软,继连续两周环比持平后,上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猪肉零售价格小幅下降,同比降幅继续扩大。”陶伟玉说。

 


报送:省肉类协会、市政府马智华同志、蔡水镜同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财经委、市畜牧兽医局、民政局、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发送:各会员单位

 


汕尾市肉类协会地址:汕尾市四马路园林西区   电话:338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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