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肉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是经汕尾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是以国有食品企业为主体,吸收同行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参加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发展行业间、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为振兴肉类行业、繁荣肉类市场服务。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真诚协作。
第四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尾市民政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汕尾市。
第六条 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圆林西区16栋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汕尾市肉类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调查、搜集和综合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以及制定行业管理制度的建议和要求。对“肉类放心工程”,食品深加工、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以及搞活流通的经营策略等进行调查和咨询,并探索本行业发展商办工业的新路子。
三、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研究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变化,提出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加强对肉类屠宰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对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六、指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经济信息、企业管理、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制订行业培训规划,举办讲座、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和文明经商水平。
八、举办全市性经验交流会,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努力办好协会会刊。
九、开展广泛的交流活动,扩大与省内外同行业的经济、贸易、技术、信息交流,指导企业之间加强横向和纵向经济技术协作。
十、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
凡从事肉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冷藏、速冻食品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三资企业以及相关机械设备制造、科研、教学单位,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每年会费标准为:A.2000元,B.3000元,C.5000元,D.10000元四个档次。
会员根据自身规模及经济能力选择缴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人(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订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经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四)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向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外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