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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肉协第五十期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4/18 21:29:22 浏览量:
  

汕尾肉协

第五十期

 

汕尾市肉类协会编                                   2013年11月29日

 


省市经信部门要求:

 

开展生猪屠宰整治工作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省、市经信部门发出特急通知,通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猪肉质量安全备受关注。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元旦、春节将至,肉品消费旺季来临,猪肉质量安全也是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加大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的工作力度,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认真做好这项民生工作。

二、严格规划,强化责任

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生猪屠宰行业进行管理,坚决取缔不在规划内、未取得标志牌的生猪屠宰场(厂)点。对违反《规划》,没有履行屠宰厂(场)设立程序,擅自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历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

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15日,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主要交通道路周边等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高发区域,进行集中排查清理。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户和制售注水肉的黑窝点、黑作坊及不法商户,依法查处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已取缔的私屠滥宰户、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的黑窝点、黑作坊及不法商户,要予以严密监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100%。

 

 

猪价有望重回上升通道

 

近日,东北、西北、华南部分地区猪价维持小幅上扬,上涨幅度约为每公斤0.1元~0.2元。西南猪价仍旧维持稳定,大部分地区猪价维持在每公斤15.6元~16.2元,而华中地区消费仍较为疲软,猪价呈弱势震荡态势,河南、湖南、江西地区猪源继续冲击西南生猪市场。据各地养殖户反馈,新一轮猪病再次滋生,华中地区猪群呼吸道疾病偏多,华东地区流行病毒性腹泻,华南地区存在高热,11月中旬,全国气温降低也进一步影响了猪市。

猪价经历了一段时间盘整后,有望步入上升通道。业内人士分析,立冬后,天气逐渐寒冷,南方开始做腊肉,此后的元旦、春节是生猪市场全年需求最旺的两个月,强劲需求将拉动猪价上扬,也有望延续第三季度环比明显改善的势头,进入景气度攀升阶段。

相关数据显示,近期猪价已出现上涨迹象。11月初,全国出栏瘦肉型猪均价为每公斤15.24元,比2012年同期的每公斤14.28元上涨6.72%;猪肉价格为每公斤23.96元,比2012年同期的每公斤22.8元上涨5.09%。而近日出栏肉猪(包括瘦肉型、良杂、土杂猪)平均价格小幅上涨,从11月初的每公斤14.96元上涨至每公斤15.05元,在连续2周处于每公斤15元以下后重返之上。而随着天气转冷以及南方腊肉制作高峰临近,猪肉消费旺季即将到来,生猪价格有望在11月下旬企稳并重回上升通道。

与此同时,占畜禽养殖成本60%的饲料价格开始大幅回落。今年10月下旬以来,豆粕价格已经跌至每吨4400元,比今年最高点下降10%。玉米国内现货价跌至每吨2365元,比至高点下跌3.5%。

10月以来,猪价保持平稳略有下滑,而玉米、饲料价格连续下挫,导致全国猪料比、猪粮比均连续15周处于盈亏平衡线之上,比2012年同期大幅提升。11月初全国猪料比价为4.68∶1,猪粮比价为6.53∶1,同比分别上涨4.2%、7.03%,全国自繁自养出栏生猪每头平均赢利85元,远高于2012年同期赢利水平。

 

全国首个生猪“淘宝”年底上线荣昌

 

近日,第六届中国畜牧科技论坛暨第八届中国畜牧科技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在重庆市荣昌县开幕。从该论坛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称为生猪“淘宝”的全国首个生猪活体电子交易运营平台将在年底上线运营,负责运营该平台的重庆渝荣生猪交易有限公司也于近日揭牌。

荣昌县副县长徐利敏表示,该平台将突破生猪标准化和物流难的难题,实现生猪交易的“淘宝”化,一年交易产值有望达到数百亿元。荣昌县畜牧局局长张彬介绍,截至目前,该平台完成了113万头荣昌仔猪报单,竞价成交了110万余头仔猪,实现了5亿元的交易额。

 

 

食品安全案件定罪量刑更细化量化

实现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有效衔接

 

如何避免司法过程中执法不统一?如何让定罪入刑标准更加明晰?“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出了方向性的解答。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来自司法界、公安部门及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部门的有关专家对《解释》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珅说该《解释》对食品生产链条实现全覆盖,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确保打击效果。王珅表示,《解释》之所以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并顺利出台,除了高院做了大量调研等基础性工作之外,还有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

《解释》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全覆盖

“严密法网”,王珅用这个词来形容新出台的《解释》。刑法第143、144条中直接提出了两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王珅表示,新出台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两个罪名,而是在大格局下,从对象、链条、罪名3个方面基本实现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

一是实现了对象全覆盖。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食品范围做了界定,区分了不同对象,分别确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意见。《解释》适用的对象涵盖了食品、食品原料、农产品。此外,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在经过几轮讨论后最后认定应该依据刑法第140条,以“伪劣产品罪”来进行处罚。

二是实现了产业链全覆盖。《解释》对整个食品生产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由于食品生产具有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因此每一个链条、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都有可能发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第143、144条仅规定了生产销售环节,《解释》则对大量发生在流通环节的滥用添加、违法添加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明确。

针对在农产品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中可能会滥用添加剂的情况,《解释》将生产销售环节细化。其中,对加工食品细化为:食品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对食用农产品细化为: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王珅表示,这样规定,既能够和现有行政法规衔接,也能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此外,《解释》还对食品生产向上追溯。对一些用于食品生产的非法添加物的生产行为做了定性规定。《解释》对此类行为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

三是实现了定罪全覆盖。《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相关定罪问题、罪名进行了梳理,对于罪名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做了规定。例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解释》还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解释》对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也进行了明确。

《解释》

定罪入刑标准更加明晰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处长许成磊表示,《解释》出台恰逢其时,总体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精神。具体表现为定罪入刑的标准更加明晰,加重的情节更加量化,从而使定罪入刑在程序上更加顺畅。

许成磊介绍,在《解释》未出台前,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定罪入刑难,二是鉴定检测难。

定罪入刑难。刑法第143、144条中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足以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这足以要求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实践中出具这一鉴定意见十分困难。因此在追究不法行为责任时,会遭遇门槛:如不能按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就只能按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而刑法第140条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但从目前来看,犯罪越来越隐蔽,且有一些黑作坊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立案难度较大。《解释》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类似案件可以直接按刑法第143条来定罪。

鉴定检测难。对于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践中如何判断有毒有害食品没有统一标准。《解释》第20条对刑法第144条的“有毒有害”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

指导性典型案例将更规范

许成磊表示,今后,将对以往侦办的案件“回头看”,对以前办不了、办不下去的案件,现在可以按照《解释》进一步侦查,保持对这一类犯罪高压严打的态势。

北京市高院刑二庭覃波介绍,从近几年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看,源头案件比较少,涉及终端、销售环节的案件较多。《解释》的出台为执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如此一来,会出现一些比较规范的指导性案件。如果每年都发布典型指导案例,通过舆论宣传,会让公众形成规范性认识。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则认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解释》解决了行政法律规范及其执法与刑事法律规范及其司法的有效衔接问题。

苏志说,《解释》在认定犯罪具体情节时,深入研究,并且积极采用行政法律法规做出相关规定。比如,为了做好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添加的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由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测、监督管理和社会举报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论证工作,不断更新黑名单内容,并积极研究配套检验方法,为食品安全监督和打击刑事犯罪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报送:省肉类协会、市政府李贤谋副市长、蔡东升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局、民政局、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经信局

发送:各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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